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烏海市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辦法》的通知
烏海政辦發〔2024〕2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5月24日 ???????
(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提高烏海市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水平,營造整潔有序、文明和諧、生態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是指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服務等公共事務進行精準監督和管理,對相關要素和工作流程進行優化和規制,構建特色鮮明、宜居宜業、安全韌性的城市環境。
第三條??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突出特色、科學規劃、建管并重、公眾參與、持續發展、社會監督的原則,依靠科技賦能,促進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數字技術與社會治理深度融合,充分展示烏海市“小而精、小而美、小而特”的城市特點,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與,高質量打造精美、宜居、智慧城市。
第四條??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實行屬地管理,建立以區人民政府為主,市直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管理體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推進工作議事協調機制,負責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重大政策研究、重點問題協商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城市建設項目規劃、各類用地的審批和管理、非法占地等行為查處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審批管理,強化質量安全和安全生產監管,指導各區物業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牽頭加強對“破路、破綠”行為的審批管理,負責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燃氣、集中供熱、市政道路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能源、農牧、商務、文體旅游廣電、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群團組織、社會組織應當結合本組織工作特性和業務屬性,明確定位,發揮優勢,協同做好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財政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
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和設計
第一節 ?國土空間規劃
第七條??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科學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環境容量、綜合承載能力和城市安全作為確定城市定位和規模的重要依據,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產業發展、便民利民等多種因素,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
第八條 ?為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管理,保證國土空間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烏海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牽頭編制《烏海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指導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以及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
第九條??建立健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和各區人民政府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會議制度,發揮對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管理的統籌協調作用。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與會人員的同意,方可通過。
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發展戰略和重大事項;負責審定國土空間規劃的技術規定和規范性文件;負責審查或審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審查或審定各類規劃的修改方案;負責審查或審定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及中心城區重要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審議全市重點區域城市設計;審議烏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低碳產業園重點建設項目選址及規劃設計方案;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第十條 ?自然資源部門要完善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會議議題報送制度,原則上各相關單位、企業至少于會前15個工作日將擬上會議題及配套材料提交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局)審核。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通過的事項,如遇特殊情況暫緩或不能推進實施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和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國土空間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一)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后向社會公布。
(二)涉及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旅游、水利、能源、農業、綠地系統、文物保護等空間類專項規劃,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專項規劃應當使用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一的空間基礎數據,符合總體規劃對專項規劃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包含涉及規劃用地和空間布局的專門篇章。
涉及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實行專項規劃清單目錄管理,納入烏海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目錄清單,不得在目錄清單之外另設其他空間類專項規劃。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要求或工作需要,確需調整清單的(增加或調減),由行業主管部門向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更新清單。
(三)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經依法批準后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盟市、旗縣(市、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審查報批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3〕28號)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
專項規劃的修改按照行業管理相關規定程序進行修改;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7號)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
第十三條??編制城市詳細規劃和制定城市更新計劃,應當將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停車場所、農貿市場、公交場站、公共文化、市民健身和社區教育、醫療、養老、托幼、充電樁以及行政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納入規劃、計劃要求。
第十四條??編制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兼顧資源集約利用和停車需求調控,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收費停車場,鼓勵在沿街商鋪、商場、居民小區等區域增設停車位,著力解決停車難問題,處理好當前需求與城市長遠發展、經濟發展與居民生活需求的關系。
(二)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應當貫徹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和公眾出行信息服務系統,優化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設置,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
(三)公園規劃應當融合歷史、文化、藝術、時代特征等元素,突出城市公園文化藝術內涵和地域特色,完善文化娛樂、科普教育、健身休閑、調蓄防澇、防災避險等綜合功能。
(四)城市公共廁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地段功能、周邊環境和人員密度等因素,優化點位布局,完善服務功能,方便公眾就近如廁。
(五)城市應急避難場所規劃應當符合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就近避難、平災結合的要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滿足發生突發性災害時的應急救助需求和保障避難人員的基本生存需求。
(六)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發展遠景和人民防空需要,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工程布局、管線敷設方式、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建設要素,實現建設規模、時序與城市發展相協調。
(七)老舊居民小區改造提升規劃應當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主要對小區內破損欠缺的基礎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等進行修補更新,優化完善停車出行、園林綠化、文化娛樂、運動健身、衛生醫療、健康養老等服務功能。
(八)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規劃應當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區照明主管部門本著節儉、實用、美觀的原則,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編制。
主要公路穿村過鎮路段及大型互通立交等關鍵交通節點需要安裝功能照明。
鼓勵在大型廣場周邊和商業區范圍內的主要建(構)筑物的立面、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大型建(構)筑物的立面、標志性建筑物、三星級以上賓館等公共場所和大型博物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益性建筑物上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九)水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由市、區水務部門編制,堅持開源與節流并舉,推廣海綿城市理念,統籌推進節水城市建設。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體現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土地用途、面積、范圍和建設強度。確需調整的,應當經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盡量在城鎮開發邊界管控線內,盡量避讓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公益林、基本草原、生態保護紅線、河道管控線、自然保護地、戰略性礦產資源、電力走廊、地震斷裂帶等,確實無法避讓的,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申報和編制可研報告前,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結論明確后,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第十七條??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規劃、用地批準文件、相關主管部門意見等,明確用地的位置、面積、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建要求、城市設計要求等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劃撥或者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的,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對土地使用權人已取得批準、核準、備案文件的建設項目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按照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或者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屬于市政線性類建設項目的,由相關部門出具方案設計審查意見。屬于交通類線性工程的,其方案設計應當同步報送市交通運輸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嚴格規范臨時用地使用范圍、臨時用地選址要求和使用期限,規范臨時用地審批、落實臨時用地恢復責任、加強臨時用地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用地手續后方可使用土地。禁止在經批準的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節 ?城市設計
第十九條??城市設計應當尊重城市發展規律,堅持以人為本,保護自然環境,防控重大風險,傳承歷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優化城市形態,創造宜居公共空間。
城市項目設計應當優先考慮地域性特征,堅持美觀大方、經濟實用、布局精巧,不盲目貪大求洋。
第二十條??城市設計分為整體城市設計和局部城市設計。城市設計應當包含城市色彩、建筑風格、街道界面、景觀照明、公共環境藝術品、戶外廣告等要素。
第二十一條??建立城市設計制度。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將城市設計貫穿于城市規劃各階段。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確定需獨立編制的戶外廣告、夜景照明、綠化景觀等環境品質提升類城市設計,由項目實施主體組織編制,經項目屬地自然資源部門合規性審查后,報市區兩級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定,成果作為街巷環境綜合整治、社區環境品質提升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建立重大項目和重要地段建筑設計方案審核前向社會公示制度。公示內容包括項目位置、用地性質、總平面圖、效果圖、技術經濟指標等。對反對意見比較集中的,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結合公眾意見重新組織論證,論證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城市建設與管理
第一節 ?城市建設
第二十四條??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環保、綠色節能、節約集約、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各類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法定手續,嚴格按照行政許可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全流程分為四個階段,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在承諾時限內辦結;工程建設許可階段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在承諾時限內辦結;施工許可階段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在承諾時限內辦結;竣工驗收階段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發展和改革、國家安全、自然資源、消防、排水、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服務管理等部門在承諾時限內辦結。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并向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條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
在城市規劃區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并且不得超過臨時建設用地的期限。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過1年。臨時建筑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臨時占用道路的施工材料堆放場和工棚,應當在興建的建筑物裙房或者第3層完成后15日內拆除、清場。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的新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向自然資源部門進行申請驗線,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現場驗線,驗線合格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施工,并全程跟蹤管理。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務設施(包括養老設施、無障礙設施、充電樁、停車場)需按照建設時序同步建設完成,滿足具備規劃核實條件。
第二十九條??將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人防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規劃條件核實驗收、消防驗收(備案)、城建檔案驗收、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審查、通信設施(含有線電視)工程驗收接入、排水、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接入等納入聯合驗收。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嚴格執行我市有關聯合驗收的相關規定,并限時完成聯合驗收。聯合驗收實行“一票否決”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發放《聯合驗收意見書》。
第三十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筑處置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做好違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鼓勵在建設工程中采用先進施工工藝、設備、技術和創新管理機制,支持項目創建施工安全標準化示范工程,以樣板效應全面推進全市建設工程項目現場管理水平提升。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滿足“六個百分百”建設規范要求。
第三十二條??鼓勵新建建筑工程執行優于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標準,推廣使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秲让晒抛灾螀^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確定的“四類”民用建筑執行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超高層建筑執行三星級綠色建筑標準,鼓勵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高星級綠色建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中,應當明示地塊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應當按照一定的比例配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泊位和充電設施設備。鼓勵在居民小區停車場所集中設置電動自行車、摩托車充電設施設備。福利、養老等機構應當優先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三十四條??鼓勵在建和新建建筑工程施工企業開展智慧工地建設,推廣使用高空作業安全繩智能化監測、智能安全帽等新技術和新設備,條件成熟時,在全市建筑工地推廣和實施智慧工地建設。
第二節 ?城市管理
第三十五條??城市精細化管理應當按照注重細節、立足專業、科學量化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完善管理機制,細化管理空間,量化管理對象,規范管理行為,創新管理流程,實現城市管理活動的全方位覆蓋、全時段監管、高效能治理。
第三十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市域社會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圍繞“一屏觀全城、一網管全城、一端惠全城”目標,建立數字監督、指揮、管理的工作機制,發現、調度和處理城市管理中的問題,提升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和鎮(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科學合理、方便治理的原則,對城市管理事項實行網格化管理。
建立城市管理網格員隊伍,負責采集城市管理中的問題信息,并及時上傳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處理。
鼓勵市民以多種形式參與城市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以及相關公共服務網絡平臺反映。
第三十八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有效期3年,需要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辦理。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還遷安置政策。
城市建設和規劃實施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
第四十條??城市建成區可以設置早市、夜市、季節性農副產品臨時經營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段、范圍進行經營,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早市、夜市、季節性農副產品臨時經營攤點的經營區域由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商務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
第四十一條??城市建成區內,未經允許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超出門窗或者外墻擺賣商品、經營餐飲、亂堆雜物等;
(二)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綠地堆放物品或者從事加工、維修等工作;
(三)占用城市道路舉辦商業宣傳、促銷、展銷等活動;
(四)沿街從事產生揚塵、噪音、油污經營性活動和占道作業的經營性活動;
(五)在城市水域岸邊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洗染等經營活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燈桿廣告、標語和宣傳欄等,應當由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批準,并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第四十三條??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構)筑物容貌管理的相關規定,保持建(構)筑物、建筑小品、雕塑、城市家具和其他設施整齊美觀,風格、特色、造型、色調相協調。
第四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臨街建筑物陽臺、平臺、外走廊上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二)臨街建(構)筑物違章搭建附屬設施;亂拉亂設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信等空中架設纜線;
(三)未經自然資源部門許可,改變建筑物外立面。
第四十五條??城市綠化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發展需要,合理安排與城市規模相適應的綠化面積,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和生產綠地。
第四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城市公園和市政道路等工程的綠化帶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報各區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建成區內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路基、路面、人行道)移植、砍伐、臨時占用園林綠化不論其所有權歸屬,或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經各區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手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具體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到所在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進行登記,施工結束后由綠化管理部門進行驗收。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綠地和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
臨時占用園林綠地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的,應當在占用期限屆滿前1個月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占用期限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綠地,經綠地管理單位和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確認后,交回原綠地管理單位。臨時占用園林綠地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占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破綠”許可批準和備案內容的施工方案、范圍、面積、時限施工。城市“破綠”施工現場設置統一規范的封閉圍擋設施、工程公示牌和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標志,并適度懸掛宣傳標語;整齊、單側堆放施工材料,棄土及時外運、日產日清,保證道路暢通。施工污水經沉淀處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占用、挖掘、移植、砍伐的,施工單位原則上在夜間進行,當日不能完工的工程,于次日恢復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證路面通行,待氣候滿足修復條件時,立即進行路面、綠化修復。
第四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由道路施工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道路,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四十九條??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批準。申請人要按照城市“破路”許可批準和備案內容的施工方案、范圍、面積、時限施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方案編制實行分段施工,每段施工長度不宜超過兩個相鄰十字路口道路中心線,橫向破路需半幅施工,待修復完工后,方可進行下一路段施工。施工現場設置統一規范的封閉圍擋設施、工程公示牌和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標志。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完工后,申請人應當及時清理現場并進行路面恢復。
第五十條??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同時按照規劃埋設地下管線或者預埋套管等設施。城市道路設計應當同時進行無障礙設計。在道路紅線范圍內,除按照規劃架(敷)設各種管線或者建造人行天橋(廊)、地下通道、公共交通候車廊、電話亭、交通標志、消防栓、路燈、箱式變電站、電話交接箱、有線電視端子箱以及其他按照規劃需在路側設置的公用設施外,不得設置任何建筑物和構筑物。
架空的高壓電力線、路燈線、電訊電纜應當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第五十一條??市政道路及附屬設施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平整,保持道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
(二)保持橋梁、街道、人行道的暢通、整潔、完好;
(三)保持城市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和照明、排水、井蓋等設施整潔、完好。
住房和城鄉建設、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一次性集中建設和改造的原則,建立健全城市管網設施建設和改造綜合協調機制,組織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燃氣、熱力等管網設施的集中建設和改造活動。
第五十二條??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和企業單位,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運行管理格局。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市政基礎設施等主管部門,以及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做好本行業領域的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和應急處置工作,督導責任主體履行安全責任。
第五十三條??從城市地下管線接引支管,拆遷、改裝原有管線,或者穿越道路、明渠、堤壩修建地下管線的,應當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管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規范,標識清晰,不得妨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影響城市道路整體景觀;
(二)出現老化、脫落、斷裂、損壞等應當及時修復;
(三)各類管線工程資料應當移交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四)城市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四條??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單位在居民小區敷設線路時應當充分利用管線綜合溝和建筑預留通道,不得敷設明線。建筑物未預留通道的,應當采用開挖溝槽或者鋪設線管、線槽的方式敷設。禁止在建筑物外私自架線拉線。
第五十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各區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停車設施供給能力評價制度和停車基礎數據庫,并納入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建立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公布公共停車場泊位的分布位置、數量及收費標準等信息,通過停車信息共享,促進停車資源最大限度利用。
停車場建設單位建設公共停車場時,應當同步配建停車場實時動態信息系統。公共停車場已經建成的,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補建停車場實時動態信息系統。停車場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具備智慧化管理功能,利用ETC、微信無感、支付寶“車牌付”、銀聯、先離場后付費等多種無感支付形式,提高出行效率。公共停車場實時動態信息系統應當接入本地區停車基礎數據庫,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放數據端口。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街巷施劃停車泊位,設置交通標志,可實施地段時段差異化收費。
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在建筑退讓紅線公共區域施劃停車泊位,停車場出入口需要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規范,不得影響通行安全距離。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和建筑退讓紅線公共區域設置停車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損毀、撤除停車泊位及其附屬設施。
第五十七條??車輛停放不得長期占用公共免費停車泊位或者公共區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商務部門、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鎮(街道)、社區和物業公司根據各自職責,整治僵尸車、報廢車、售賣二手車長期占用公共停車位行為,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駛離或者處置,充分釋放公共停車位資源。
第四章 ?城市服務與保障
第五十八條??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建設完備的公共服務設施,為公眾享有教育、科技、衛生、文化、交通、體育、社會福利、生活服務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優質服務提供保障。
應當組織編制一刻鐘社區生活圈規劃及工作方案,深入實施城市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工程,加強社區服務場所建設,完善公共服務設施網絡,營造舒適方便、環境友好、設施完備、充滿活力的社區生活圈。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設立標準等措施,將本辦法規定的內容進行責任分解、措施細化,保障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目標和任務的落實。
第五十九條??城市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按時向用戶提供產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城市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停止生產和供應。
第六十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各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各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四)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凈(配)水廠、公用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六十一條??燃氣經營者應當保障燃氣正常供應,不得擅自停止供氣、更換氣種。確需停止供氣、更換燃氣種類的,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并對燃氣用戶燃氣供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燃氣經營者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對申請并符合使用條件的燃氣用戶,不得拒絕供氣。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及時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規定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停止供氣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盡快恢復供氣。恢復供氣之前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但不得在22時至次日6時之間向居民用戶恢復供氣。
第六十二條??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在供熱期內應當安全、穩定、連續、保質保量供熱,不得擅自停止供熱。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進行年度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供熱期,供熱單位提前15日通知相關熱用戶。在供熱期內因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確需連續停熱8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同時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由于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原因造成連續停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自停熱之日起按日退還熱用戶熱費。供熱期內,對符合國家建筑節能標準的居住建筑,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熱用戶室內溫度全天達到18℃以上。其他民用建筑的室內溫度應當達到設計規范標準。
第六十三條??全面推進供熱“溫暖工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牽頭推動智慧供熱改造,結合供熱設施設備管網更新改造和城市生命線工程建設,完善熱源、管網、換熱站、熱用戶端等智慧供熱硬件設施,實現對各環節運行數據遠程采集,盡快實現全網動態智能平衡調節,提升城市供熱品質。
第六十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各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五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位置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及流量計量裝置,并與當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施聯網。
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確需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實施,并按照規定時間恢復正常運營。
因突發事件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進行檢修,并在2小時內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謴驼_\行后,污水處理廠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各區政府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并建立城市建成區市容環境衛生片區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區域、責任單位、責任人。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各區政府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并逐步做到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六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不得損壞公共廁所的設施設備。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糞便經無害化處理達標后排放。公共廁所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清掏糞便、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第六十八條??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儲存、運輸和處置的經營單位,應當由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審核批準。
城市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應當實行分類收集、防漏貯存、密閉運輸和無害化處理,實現全市生活垃圾統一處置和綜合利用。
第六十九條??賓館、飯店、個體餐飲經營戶和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餐廚垃圾的收集、貯存設施。
餐廚垃圾產生者可以自行清運或者委托專業單位進行清運,并按要求將餐廚垃圾運輸到規定的場所處理。
第七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運輸建筑垃圾須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段運行,傾倒至指定地點;必須采取苫蓋、密閉等防揚塵、防撒漏措施,禁止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七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預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自建的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二)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在燃氣輸配管網上直接安裝燃氣燃燒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盜用燃氣;拆卸、改裝、加熱、摔、砸燃氣氣瓶,或者倒置、橫臥使用燃氣氣瓶;購買和使用非法充裝、非法經營的瓶裝燃氣;
(三)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四)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五)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七十三條??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監督檢查,應遵循及時、全面、細致的原則,做到時間不間斷、范圍全覆蓋、事項無遺漏。檢查要以發現并糾正問題、規范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秩序為目的,盡量避免例行公事、走過場式的監督檢查。
對檢查發現的違法問題,依法應當處理的要及時處理,防止后果擴大。發現歸其他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有管轄權的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四條??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負有監督檢查、處罰職責的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根據各自職責權限和管理分工,加強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行為的審批監管,對影響和破壞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自然資源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城市規劃區內經過審批的在建建設項目是否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實施檢查;對在建建設項目未經審批的臨時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建設項目是否存在擅自改變土地利用性質、未批先建或超過批準數量占地等問題進行檢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商品房預售行為、商品房預售款使用情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建設規模和戶型面積、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等情況進行檢查。
各區政府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是否存在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戶外牌匾等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對是否存在違法處置建筑垃圾以及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行為進行檢查;對是否存在違法損害、侵占城市道路、橋梁的行為等情況進行檢查。
公安、民政、民族宗教、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牧、商務、文體旅游廣電、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行為的審批監管,對影響和破壞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七十五條??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應當依法接受人大、政協監督和司法、行政、監察監督。
第七十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及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部門應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標準、整合資源、同步推行、適度超前”的原則,依托電子政務外網,在全市建立統一的城市運行管理服務綜合監督平臺,逐步實現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事項的實時監察、預警糾錯、信息服務、績效考核。
第七十七條??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建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領域審批結果信息共享機制,城市建設項目相關的許可審批,應當在2個工作日之內在本部門網站上公開,并于3個工作日內書面抄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其他各有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對于涉及多種違法情形且違法情節嚴重的城市建設項目,由第一檢查責任部門牽頭進行聯合查處,各有關責任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嚴格執法。積極探索建立開工手續錯時辦理制度,督促建設單位利用冬季停止施工期間,完善各種審批要件,開展工程招投標等活動,提前做好工程開工各項準備工作。
第七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體檢評估制度,從住房、小區(社區)、街區、城區(城市)四個維度定期對城市進行評價,并堅持問題導向、注重成果運用,將城市體檢作為完善城市功能、推進城市精細化規劃建設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十九條??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服務的考核評價,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問責制度、公眾滿意度評價制度和第三方考評機制。
第八十條??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聽證會、專家咨詢、網絡征詢、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鼓勵與倡導公眾參與城市監督管理活動。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裁決、行政監督等信息,應當采用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予以公開。
第八十一條??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的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在城市建設管理活動中違紀違法需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情節嚴重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名 詞 解 釋
????1.海綿城市:是指城市能夠像海綿一樣,在適應環境變化和應對雨水帶來的自然災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彈性,提升城市雨洪管理能力,削減城市地表徑流污染,促進雨水資源有效利用,將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全面貫穿于城市規劃建設中。
2.公共環境藝術品:是指包括城市雕塑、壁畫、綠化造景等藝術作品和藝術化的景觀燈光、水景、城市家具等公共設施。
????3.六個百分百:是指施工現場封閉管理100%,施工現場渣土物料覆蓋100%,施工現場地面硬化100%,施工現場出入車輛清洗100%,施工現場灑水清掃100%,物料密閉運輸100%。
????4.城市家具:是指設置在城市道路、街區、廣場、公園、濱水空間、居住小區等城市公共空間中,融合于環境,具有公共服務和管理功能的各類公共設施,主要可分為道路交通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城市照明設施、文化景觀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其他公共設施等。
5.一刻鐘社區生活圈:是指在15分鐘步行可達范圍內,配備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務功能與公共活動空間,形成安全、友好、舒適、便捷的社會基本生活平臺。
6.溫暖工程:是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七次全會確定的“六個工程”之一,是事關千家萬戶安居樂業和安危冷暖的重大民生工程。重點從城鎮供熱領域的熱源保障、熱網更新、熱力站提升、戶內改造、智能化建設、應急保障、散煤治理等方面查問題、補短板、抓落實,切實提升供熱質量和群眾對供熱的滿意度。
7.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是指通過在社區(小區)公共空間嵌入功能性設施和適配性服務,在居民適宜步行范圍內,提供養老托育、社區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務、體育健身、文化休閑、兒童游憩等一種或多種服務,更好滿足社區居民公共服務和美好生活需求。
8.城市體檢:是指對城市發展狀況以及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成效進行監測、分析、評價,揭示城市運行發展狀態,掌握城市發展特征,查找影響城市競爭力、承載力和可持續發展的短板弱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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