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
《烏海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烏海發改信用字〔2024〕5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烏海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附件:烏海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實施方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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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4月15日
附件
烏海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實施方案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強化信用監管質效,提升全市市場監管科學化、精準化水平,促進企業誠信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中辦發〔2022〕25號)、《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十四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3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稱信用主體,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方案所稱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是指整合國家、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通過數據分析和綜合計分,對信用主體公共信用狀況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四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以政務共享方式推送至各行業監管部門,作為對監管對象實施差異化、精準化監管的參考,不作為政府部門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背書。
第二章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
第五條?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賦予每個信用主體7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礎上,設置加分項和減分項兩類指標,滿分100分。
加分項指標6個,包括:①政府部門公布的信用激勵對象。②國家綜合信用評價等級較高企業。③統計、稅務等部門開展的通用行業評價等級較高企業;環保、海關等部門開展的單一行業評價等級較高企業。④企業及企業主要負責人獲得自治區及以上部門表彰或獎勵。⑤連續三年正常繳納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⑥參與公益慈善活動、慈善捐助、志愿服務等。
減分項指標6個,包括:①行政處罰信息。②嚴重失信主體信息(包括: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拖欠農民工工資、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等)。③經營異常名錄信息。④合同履約失信信息。⑤承諾未履約信息。⑥公共事業欠費信息等。
第六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根據國家政策和工作實際,適時進行動態優化和調整。
第三章 信用評價及分類
第七條 依托國家、自治區及烏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根據《烏海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評分模型,對信用主體進行分析后自動賦分。按照不同得分區間對全市信用主體統一劃分為優(A)、良(B)、中(C)、差(D)四個等級。
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等級劃分表
信用等級 | 評分范圍 | 等級說明 |
優(A) | 75≤X≤100 | 該企業暫無信用風險,公共信用評價較高。 |
良(B) | 60≤X<75 | 該企業信用風險較低,公共信用評價中等。 |
中(C) | 50≤X<60 | 該企業存在信用風險和不穩定性,公共信用評價欠佳。 |
差(D) | X<50 | 該企業存在極大信用風險,公共信用評價較差。 |
備注:X為實際信用評分結果。
第八條 存在嚴重失信信息的信用主體,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直接認定為差(D)級。
第四章 評價結果查詢及應用
第九條 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通過“信用中國(內蒙古烏海)”網站、企業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等渠道和方式向信用主體提供查詢,或經信用主體授權后向他人提供查詢。
第十條 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信息,作為各部門實施分級分類監管、“信用+”行業應用的參考,但不作為失信懲戒的直接依據。
第十一條 建立行業信用評價制度的部門,在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過程中,應當將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與行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機結合、統籌使用。各部門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行政管理過程中可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鼓勵各部門在行政審批、政策扶持、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評優評先等政務服務和經濟活動中,依法依規對信用等級為“優”的企業實施激勵措施。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經信用主體授權,可以通過內蒙古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等渠道共享信用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信息。鼓勵金融機構對信用等級為“優”的企業實施便利化融資服務。
第十四條 烏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可依據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信息,對各區、各行業、各領域的誠信狀況進行分析及評價。
第十五條 對信用綜合評價為優(A)的信用主體,各部門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可采取以下激勵措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1.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事項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簡化程序、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
2.在開展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時大幅降低抽查比例,減少檢查頻次;
3.在財政性資金分配、評優評先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4.國家、自治區、烏海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 對信用綜合評價為良(B)信用主體,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正常監管。
第十七條 對信用綜合評價為中(C)信用主體,各部門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可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1.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事項中暫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簡化程序、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
2.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時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列為監管對象;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八條 對信用綜合評價為差(D)信用主體,各部門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可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1.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事項中暫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簡化程序、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
2.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時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
3.開展專項治理時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監管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
4.依法依規限制取得相關資質,限制行業準入;
5.視情形限制或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
第十九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詢使用等制度,加強信用主體信用信息安全防護,切實保障信用主體在信用評價全過程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條 建立異議處理機制,信用主體對有關信用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信用中國(內蒙古烏海)”、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依據。各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成。“信用中國(內蒙古烏海)”、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為有效異議的,要重新對其進行信用評價;對由于數據更新不及時、歸集不齊全等原因造成評價結果不準確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推動數據源部門及時補充完善相關數據,依據評分模型重新做出評價。
第二十一條 完善信用修復制度。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在滿足最短公示期后依法依規及時撤銷失信信息。失信信息要實現動態更新,準確反映信用主體實際信用狀況,為信用主體信用評價、分級分類提供真實有效的數據支撐。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要加強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力度,全面、準確、完整記錄信用主體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及時歸集至烏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確保信用評價科學合理,通過數據賦能,構建以信用數據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要建立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嚴防在信用分類監管過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虛構、刪除相關信用評價結果或利用結果謀私等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推送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方案由烏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限2年。
附表
烏海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評價內容及評分規則 | 相關依據 |
守信激勵信息 | 守信紅名單 | 企業被列為A級納稅人或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加5分,無則不加分。 | 1.《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工程標準》。 2.《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規范》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 3. 《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4.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0號)。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于推進新時代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的意見》(人社部發〔2023〕2號)。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7.?《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 8.《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9.《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 10.《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 11.《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規范(2015 年版)》 。 12.《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企業信用信息監管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通知》(內發改規范字〔2015〕11 號)。
|
綜合信用評價 | 國家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為優級的,加5分,無則不加分。 | ||
行業信用評價 | 存在行業信用評價記錄加分,有記錄加2分,無則不加分。 | ||
榮譽表彰 | 企業及企業主要負責人獲得自治區及以上部門表彰或獎勵,一次加1分,最高3分,無則不加分。 | ||
履行社會責任 | 社保繳納 | 對連續三年正常繳納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企業,加5分,無則不加分。 | |
公益慈善 | 企業在互聯網上監測到評價期內有參加慈善捐助、志愿服務等社會公益活動的信息,一次加5分,兩次及以上加10分,無則不加分。 | ||
遵紀守法信息 (合計3項,最多減55分) | 行政處罰 | 存在行政處罰記錄,有一條扣2分,五條及以上扣10分。 | |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被法院或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拖欠農民工工資、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等),扣35分,直接定為差(D)級。 | ||
經營異常 |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扣10分,無則不扣分。 | ||
履約踐諾信息 (合計3項,最多減15分) | 合同履約 | 存在合同履約失信信息,一次扣1.5分,三次及以上扣5分,無則不扣分。 | |
承諾履約 | 在行政事項中做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一次扣1.5分,三次及以上扣5分,無則不扣分。 | ||
公共事業 | 存在水電氣等公共事業欠費信息,一次扣1.5分,三次及以上扣5分,無則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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