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烏海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氣象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烏海政辦發〔2025〕1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6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氣象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管理,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確定、監督檢查等氣象安全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指在發生干旱、大風(沙塵暴)、寒潮、暴雨(雪)、冰雹、霜凍、高溫、低溫、雷電等災害性天氣時,因所處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質、地貌、氣候環境條件和單位重要性及其工作特性易直接或者間接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嚴重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三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合檢查結果通報機制,將相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四條??市氣象局應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規則和工作制度。各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地區、本領域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預案編制、應急演練、人員培訓、隱患排查等予以指導,提高重點單位避險、避災、自救、互救能力。重點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落實氣象災害防御主體責任,接受市氣象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重點單位的確定
第五條??確定重點單位應當堅持突出重點、數量適當,以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可能性、嚴重性及單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為原則,聚焦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單位,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單位所處區域的氣象災害風險等級;
(二)單位的位置及其所處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氣象、環境等條件;
(三)單位的重要性、生產特性;
(四)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
第六條??重點單位應為發生氣象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概率較大,易直接或者間接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嚴重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運輸或者經營、銷售單位;
(二)學校(含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影劇院、機場、客運車站、商場、旅館、餐飲場所、工礦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運行、管理單位;
(三)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經濟開發項目等已建或在建工程的業主單位;
(四)電力、燃氣、供水、糧食、通信、廣電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事業單位;
(五)旅游景區(點)、主題公園、風景區的經營管理單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對外開放的文博單位;
(六)道路、河道、航空等運行管理單位;
(七)大型生產、大型制造業、采礦業單位或者勞動密集型企業;
(八)其他因氣象災害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曾經發生氣象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單位;
(二)在氣象災害高風險區內的企業;
(三)同時對三種以上災害性天氣高敏感的單位。
第八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確定重點單位的依據。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歷史、現狀分析;
(二)可能出現的氣象災害的預測和風險預估;
(三)預防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及其技術經濟分析;
(四)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結論。
第九條??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工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牧、商務、文體旅游廣電、衛健、應急、能源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提出擬定重點單位名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油庫、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加油(氣)站的經營管理單位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物品、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市氣象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直接列入重點單位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重點單位名錄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實際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更新一次。
第十條??重點單位的性質、規模、所處位置等發生重大改變,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經氣象主管機構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將其移出重點單位名錄并公布。
第十一條??市氣象局應當建立重點單位信息庫,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需要防御的災害種類、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應急管理人等。信息庫內容應當根據重點單位反饋信息及時更新。
市氣象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與重點單位之間實現預報預警信息、災情信息等互聯互通。
第三章??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
第十二條??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易造成影響的氣象災害種類,建立災害風險防控機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程設施建設,提高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生產工具、機械裝置等的防災抗災能力。
第十三條??重點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負全面責任。
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并報市氣象局。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氣象災害風險管理能力。
重點單位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發生期間值班制度,并落實值班人員的崗位責任。
第十四條 ?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一)組織制定氣象災害防御制度并督促實施;
(二)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指揮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第十五條??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及知識培訓;
(二)根據所在地易發氣象災害類型及其對本單位的危害,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確定防御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保障氣象信息接收與傳播等設施正常運行;定期開展巡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整改;
(三)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及救援等工作,氣象災害發生以后,及時收集災情;
(四)建立健全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檔案。
第十六條??重點單位應當制定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在單位綜合應急預案中納入氣象災害防御內容,其中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素和內容。
重點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并做好記錄和存檔。重點單位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對相關崗位員工每年至少培訓一次,新員工上崗前應當接受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
市氣象局應當對重點單位預案編制、應急演練和培訓給予指導。
第十七條??重點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置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終端,接收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第十八條??重點單位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及時通過有效途徑開展隱患排查,安排相關人員進入崗位,根據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
發生氣象災害或者由其造成的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鄰區域安全時,重點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并服從政府有關部門的指揮、調度。鼓勵重點單位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和災后秩序恢復工作。
第十九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按照相應的防御指引或者標準規范,采取防御措施。
不同類別的重點單位還應當采取下列重點防御措施:
(一)人員密集場所及勞動密集型企業等重點單位接收到沙塵暴、雷電、大風、暴雨、暴雪等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對因天氣原因滯留的人員提供臨時安全避險場所或者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沙塵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采取加固措施,加強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防護,受影響較大的區域應當停止高空作業和戶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雷電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暫停戶外作業,切斷低洼地帶有危險的室外電源,及時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設臨時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嚴密監視地質變化和施工支撐體系變化;
(三)易燃易爆類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大風、雷電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采取停止戶外作業、切斷危險電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時調整生產作業;接收到高溫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對生產、充裝、儲存設施和運輸工具采取隔熱降溫措施,必要時停止戶外露天作業;
(四)旅游景區、主題公園等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雷電、沙塵、暴雨、暴雪等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游客發出警示信息,適時采取關閉相關區域、停止營業、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
第二十條??重點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特點組織定期巡查。定期巡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二)氣象災害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三)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傳播情況;
(四)氣象災害防御設施、設備檢測及日常維護情況;
(五)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定期巡查應當做好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和部位、巡查結果及處置情況等,巡查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氣象災害發生后,重點單位應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等報告受災情況。
第二十二條??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檔案,并統一保管。氣象災害防御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情況和易受影響的主要氣象災害種類,防御重點部位;
(二)氣象災害防御第一責任人、應急管理人的相關資料;
(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巡查辦法等制度文件;
(四)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演練、知識培訓等開展情況記錄;
(五)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整改情況記錄,防御設備、設施的檢修記錄,氣象災害防御應急物資儲備情況;
(六)氣象災害發生及應急處置情況;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四章??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重點單位因保險理賠需要出具氣象災害證明的,市氣象局應當免費為其出具。
第二十四條??市氣象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部門,根據需要及時發布農業氣象、森林草原火險等級、山洪地質災害及交通氣象等專項預報,提高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綜合能力。
第二十五條??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務、農牧、文體旅游廣電、能源等行業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和生產經營需求,結合全市氣象探測設施站網總體規劃,依法依規建設、使用氣象要素探測設施。
氣象探測設施所屬單位應按照行業管理規定向市氣象局備案及匯交資料,規范開展氣象探測設施計量檢定與維護維修,市氣象局應當對相關工作給予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展重點單位生產活動與氣象因子關系研究,并有針對性地為重點單位提供氣象服務,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重點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生產活動需求,定制個性化的氣象服務。
第二十七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建立重點單位評價機制,依照標準規范對重點單位防御氣象災害的能力和水平進行評定和公布。
鼓勵重點單位參加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鼓勵保險機構將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結果納入相關保險費率風險評估因素之一。
第二十八條??市氣象局應當對重點單位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情況組織專項檢查或者抽查,并對檢查結果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會同教育、工信、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體旅游廣電、應急管理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第二十九條??對重點單位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設情況;
(二)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和運行情況;
(三)制定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開展應急演練、培訓情況;
(四)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定期巡查、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
(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情況;
(六)災害性天氣應急處置及災情上報情況;
(七)氣象災害防御檔案建設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實施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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