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優化營商環境】信用卡裁決書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834C/2024-07186 | 發文字號 | ? | ||||||
| 發文機構 | 烏海市司法局 | 信息分類 | 重大民生信息 | ||||||
| 概???????述 | 【優化營商環境】信用卡裁決書 | ||||||||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4-10-30 17:52:54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注:依照《仲裁法》的要求,已將當事人信息進行保密處理
烏海仲裁委員會
裁 決 書
〔2022〕烏仲裁字第x號
申 請 人:
負 責 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
烏海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書》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及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本會于2022年3月29日受理了該合同項下的爭議仲裁案。
本會受理本案后,及時向被申請人送達了應裁通知書、答辯通知、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副本及其附件。被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任何材料。
因雙方未按期共同選定獨任仲裁員,依據本會仲裁規則,本會主任指定何永健擔任本案獨任仲裁員,于2022年8月11日組成仲裁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
仲裁庭審閱了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于2022年8月19日在本會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人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被申請人到庭參加了開庭審理。雙方陳述了案情,向仲裁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回答了仲裁員的提問,并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了陳述和辯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仲裁庭主持調解未果。
本案已審理完結。仲裁庭根據庭審情況和全部證據材料,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出本裁決。現將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見和裁決分述如下:
一、本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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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14年4月22日申請辦理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被申請人簽署《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申請表》。申請人經審核,同意為被申請人辦理信用卡(信用卡卡號:x),從2021年10月起,被申請人逾期還款至今。期間,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催收還款,被申請人一直拖欠未還清。依照《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申請表》的約定:透支金額從銀行記賬日起計息,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本金、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等相關費用?,F申請人依法申請仲裁,請求貴委依法支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F申請人提出如下仲裁請求:
1.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立即償還申請人借款本金70327.08元,截至2022年2月22日逾期正常利息4372.3元、逾期還款違約金2419元,合計77118.38元;
2.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以未償還借款本金70327.08元為基數,向申請人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實際還清上述本金之日止的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具體金額以申請人系統出具的賬單明細為準);
3.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4000元;
4.本案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以上費用合計:8111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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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辯稱:對借款金額、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的數額均認可。
?。ㄈ┡e證與質證
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交以下證據,且被申請人進行了質證:
證據一:《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證明:1. 2014年4月2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申請辦理信用卡。2.有被申請人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合約(協議)的各項規則”。
證據二:《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收費標準》及《中國農業銀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證明領用合約第6.6條約定“乙方在同意,未按期償還欠款時,甲方可從乙方在中國農業銀行各機構開立的賬戶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均由乙方承擔”因被申請人逾期還款,應按照領用合約的規定承擔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
證據三:《賬單明細》。證明被申請人逾期還款狀態及截至2022年2月22日被申請人應償還的本金、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取現手續費的數額。
證據四:《委托代理協議(主訴案件)》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各一份。證明申請人為實現債權支出律師費4000元。
證據五:《仲裁協議書》。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仲裁協議,由烏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雙方糾紛。
被申: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認可。
(四)審理查明
經仲裁庭審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申請人填寫《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申請表》并經申請人審核同意,從申請人處申領卡號xxxx的金穗信用卡。被申請人在上述申請表中聲明: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合約(協議)的各項規則?!吨袊r業銀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規定:中國農業銀行金穗信用卡是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給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額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額度內先交易后還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分期信貸、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功能。發卡銀行、持卡人、擔保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均須遵守本章程?!吨袊r業銀行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約定:對當期賬單發生的除取現金及轉賬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無須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期間的免息待遇,免息還款期最長56天。乙方(被申請人)使用授信額度取現及轉賬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透支金額從銀行記賬日起,以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息,按月計收復利,利率如有變動,甲方通過門戶網點公示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未能按期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交易款項自銀行記賬日起計息。未能按期償還最低還款額的,還應就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乙方未按期償還欠款、支付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和費用的,甲方可委托催收機構向乙方催收,可直接從乙方在中國農業銀行各機構開立的賬戶中劃收,但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不得劃收的賬戶除外,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由乙方承擔。
信用卡領用后,被申請人使用卡號x的信用卡進行交易,未按期償還相關款項,截止2022年2月22日,被申請人欠付申請人借款本金70327.08元,正常利息4372.3元,逾期還款違約金2419元,合計77118.38元;
另查明:2022年1月10日,雙方簽署了《仲裁協議書》,約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信用卡糾紛,經協商決定選擇烏海仲裁委員會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再查明:2022年3月21日,申請人與內蒙古邦鐸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申請人為實現債權支出律師費4000元,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仲裁庭意見
?。ㄒ唬╆P于合同的效力問題
仲裁庭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金穗信用卡領用合約》和《仲裁協議書》遵循了平等、公平、自愿原則,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和形式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仲裁庭確認上述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
?。ǘ╆P于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返還本金、支付利息的問題
依據仲裁庭所查明的事實,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在合同到期后,未能還本付息,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截止2022年2月22日,被申請人共欠付申請人借款本金70327.08元,正常利息4372.3元,違約金2419元,合計77118.3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上述款項。
?。ㄈ╆P于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以未償還借款本金為基數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的問題
仲裁庭認為,雙方在合約中明確約定了逾期借款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實際付清止的利息、違約金(具體金額以申請人系統出具的賬單明細為準)。
(四)關于申請人請求的律師費的問題
雙方在《金穗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明確約定,金穗信用卡申請人未按期償還欠款、支付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和費用的,發卡行可委托催收機構向其催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由金穗信用卡申請人承擔。申請人主張的因申請仲裁所支出的律師費4000元,有合同依據,符合法律規定,且證據充分,仲裁庭予以支持。
三、裁? 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ㄒ唬┍簧暾埲讼蛏暾埲朔颠€借款本金70327.08元,支付正常利息4372.3元、違約金2419元,合計77118.38元。
?。ǘ┍簧暾埲讼蛏暾埲酥Ц兑晕磧斶€借款本金70327.08元為基數,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實際付清止的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具體金額以申請人系統出具的賬單明細為準)。
?。ㄈ┍簧暾埲讼蛏暾埲酥Ц堵蓭熧M4000元。
?。ㄋ模┍景钢俨觅M2994元(申請人已預交),由被申請人承擔。
上述(一)(三)(四)項裁決共計84112.38元,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付清。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獨任仲裁員:王保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崔?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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